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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贪污罪的成功辩护——仅凭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来源:姜倩  更新时间:2014-10-31 23:33  浏览量:218

辩护律师:姜倩

案由:贪污罪

案情:

被告人李某,国家公务人员,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起诉至法院。其家属委托我所谢向阳、赵辉律师为其辩护。经过详细了解案情,辩护律师了解到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涉嫌贪污的数额为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的数额60多万元,均属于法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李某面临的刑罚将在10年以上徒刑。经过会见当事人、充分的研究案情,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工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辩护律师确定了具体的辩护意见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并且对涉案数额持有异议。

律师辩护意见:

1、本案虽有被告人对贪污罪的有罪供述,但结合本案庭审及被告人犯罪过程来看,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人有虚假平账、套取现金及处理账目等贪污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被告人的贪污行为,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仅凭被告人前期的有罪供述,公诉机关的贪污指控不应予以认定,结合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即被告人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错误,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挪用款项的数额为668470元,该指控的数额不准确......

4、被告人李某挪用资金的款项在侦查阶段已经全部归还,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贪污罪,就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该指控不成立,对于辩护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小结: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名成立,李某将要面临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本案辩护人本着对法律的敬畏及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打掉了贪污的罪名,这一结果也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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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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