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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陷阱”

来源:姜倩  更新时间:2014-10-31 23:30  浏览量:353

原告:石某

被告:朱某某

代理律师:姜倩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简要案情:

2008年11月28日,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某登记结婚。之后,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2年12月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朱某某应在十二年内分期补偿原告石某某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然,时至原告石某具状之日,被告朱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立即支付原告补偿金人民币16667元,并按期支付后续补偿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根据原告的诉请答辩: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补偿原告石某10万元,但是在12年内给付完毕就行,并没有约定具体履行期限;其次,被告目前没有任何的给付能力,无法向原告支付补偿金,等第12年时一次性给付。

代理律师观点:

1、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理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2、《离婚协议书》中虽没有约定特别具体的给付时间,但依据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书》的本意,被告理应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的每一年支付原告部分补偿金,直至12年满共支付原告10万元整;换位思考,若如被告所述,没钱支付补偿金,直至第12年时再给付,那么对原告明显显失公平,不符合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意思。

经庭审法官调解

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原告同意被告在2013年至2015年共支付人民币1万元;在2016年至2019年每年支付人民币5000元;在2020年至2022年每年支付人民币1万元;在2023年至2024年每年支付人民币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总结:

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其次在签订类似协议时,一定注意维护自身权益,要将协议书中的重点,例如给付金额、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以防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以上内容由姜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倩律师咨询。

姜倩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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