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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城镇与农村户口性质的把控

来源:姜倩  更新时间:2017-11-27 18:05  浏览量:544

基本案情:

20157月的一天,王某下班后,单位临时通知开会,直到晚上八点开完会,单位领导组织几个开会的同事一起出去吃饭,吃饭期间,王某喝了一两白酒,二瓶啤酒,饭后被同事送回岳母家,因自己家离岳母家不远,随后开车回自己家,当时已近晚十一点,由于酒精的作用导致王某注意力不集中,将路上行人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挽留。后缴费足额保证金被取保候审。死者刘某系聋哑人,系农村户口,近期与男友同居住在城镇。因当晚外出找其同居男友,不幸身亡。死者刘某家属与肇事司机王某家属就刘某的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在反复的协商过程中,王某心力交瘁,希望以命抵命,最终自缢身亡,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起案件由法院刑事庭转到了民事庭来审理。雍庭审中,王某的律师与刘某的家属就刘某的户口性质产生分岐,王某的律师即本律师认为:刘某系农村户口,其日常生活和主要收入均来源于农村,虽然近期搬至同居男友处居住,但不能证明自己系城镇居民,不应当按照城镇标准得到死亡赔偿金。而刘某的家属则认为,刘某不住在村里,居住在城镇,并且找到本村的主任和书记出具证明,证明刘某已不在本村居住。但是刘某与同居男友居住地的派出所以刘某未办理居住证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居住证明。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死亡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刘某的亲属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考虑到王某自缢等情形再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按照高于农村标准低于城镇标准的数额进行赔偿。

姜律师提示:

1、山东省目前还没有实现城镇和农村收入统一,因此,居民离开住所地后,无论居住在何处,均应当去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或者暂住证明;

2、每个人均要遵守交通规则,酒后切忌不要开车,为了自己和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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